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82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上诉人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3民终82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3民终820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6行及第7行中“**,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补正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黄观海
审 判 员 谢邑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一银
书 记 员 牟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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