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198号
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6264R。
法定代表人:黄杰。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松(一般授权代理),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3437631305。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局已协商解决争议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嘉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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