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皇冠15层E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程云,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与**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15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62元、执行费30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云、***的银行存款211839.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胜
审判员 张雪敏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童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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