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423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川镇禾森山水家园4号楼附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939868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皇冠15层E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626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