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423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川镇禾森山水家园4号楼附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939868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皇冠15层E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626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