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城便民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0113232270。
法定代表人:田绪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住***城关金穗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全权处理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及后续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红,***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住***伍洛镇伍子胥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全权处理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及后续事宜。
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93293332Y。
法定代表人:任国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达成了延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923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