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6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房产、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建筑养老保障金,现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戚  立  明
审判员 代  海  霞
审判员 张莹审判员张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桑  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