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健创业大厦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731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9329333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南沙少年宫项目《轮扣、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55549.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151850元,自2021年2月1日起以255549.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的轮扣9.91吨;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40.65元(已收14611.7元,剩余5071.05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4520元,共计14060.6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25.12元,由原告深圳市聚龙创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5.5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0993.1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5.12元已退回申请执行人,该款项尚未收缴。 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304民初15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云梦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XXX】,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