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23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345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4元、执行费3696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3、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产权登记,赓即通过相关单位对上述车辆产权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已兑现0元,未兑现案款345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4元、执行费3696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渝0231执2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具备恢复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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