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26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