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方建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民终96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负责人:***,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