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玉溪市金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吴析咛
审判员 方明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