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4680号之一
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蔡贵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凤,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都匀市乾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冯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黔南州闻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冯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甘露雨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委托:潘晓娟,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委托:潘芳,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天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靳德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能亿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乾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闻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天之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甘露雨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能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撤诉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都匀市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莹
审 判 员 王 翔
人民陪审员 沈明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德燕
书记员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