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012X0,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傅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71881W,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执行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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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