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03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3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袁毅然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