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631号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厚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男,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马场路香河公寓A单元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
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7639015859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宝发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张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