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阳雀水电器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阳雀村。
法定代表人汪大龙,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马场路香河公寓A单元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长沙阳雀水电器材厂与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长沙阳雀水电器材厂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9月7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5日,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2021年5月25日,本院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新世界中心(办公)11、12、13层写字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现场调查得知,该三层写字楼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涉案执行金额高达2亿多元,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我院已经将该写字楼轮候查封。
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前述本院轮候查封的房屋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14日,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4294845.92元、逾期付款损失10052325.48元(以4294845.92为基数,按年息20%的标准从2010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此后的逾期损失按上述标准从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485元(以4294845.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4日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上述标准从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413元、执行费45852.58元,合计14671921.98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阳雀水电器材厂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