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腾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891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何玲,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告:浙江腾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36705E。
法定代表人:汪曙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号801—806室。
代表人:金成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腾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2019年3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裴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柯倩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