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迪电器有限公司

安丘市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吉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45号之一
原告:安丘市诺天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山东吉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诺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吉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安丘市诺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