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2042号
原告:沈慧,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法定代表人:江瀚,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理表人:盛昌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共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慧诉被告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慧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50元,由原告沈慧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查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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