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855号
原告:马红霞,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
被告: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X6CF64。
法定代表人:江瀚。
原告马红霞与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因各方庭外达成和解,现马红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红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铜陵首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计1245.50元,由原告马红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