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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497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上海大厦****A2212。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教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6.95元(原告已预交25元),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218,463.26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视尚合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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