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祺瑞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祺瑞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2237号
原告:青岛祺瑞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祺瑞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祺瑞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