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38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小区8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