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

1467某某与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467号 原告:***,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娟(系原告母亲),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