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308100020住仪征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仁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