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南京信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2074331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路被,312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人仲案字(2020)第687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与被执行人南京信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南京信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差额1802.24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南京信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诉申请书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3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