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与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81民初1531号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2017年5月2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0123民初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与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收到案件移送函及卷宗材料,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500KV烽贵Ⅱ回线、220KV烽扎Ⅰ回线线路通道下方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通道树障。事实和理由:由原告负责运行维护的500千伏息烽变电站至500千伏贵阳变电站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是我省西电东送主通道、500千伏息烽变电站至扎佐变电站220千伏Ⅰ回输电线路是供息烽和修文县区域的主要电力输送通道。上述两条线路在建成投运前,就对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进行了砍伐,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款。2016年6月,原告在线路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线路通道下方存在大量不满足安全运行的树障,该树障为被告所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广宇公司有义务维护电力线路通畅,保障线路安全运行,被告园林区域的树障严重影响供电安全,存在大面积停电的和造成线路跳闸引发火灾的事故风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利益及社会稳定,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诉请要求被告广宇公司将500KV烽贵Ⅱ回线、220KV烽扎Ⅰ回线线路通道下方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通道树障进行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的规定,本案纠纷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