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23民初533号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粑粑街5号。
法定代表人:石帅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网检修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广宇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宇园林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9日立案。
原告贵州电网检修分公司诉称,由原告负责运行维护的500千伏息烽变电站至500千伏贵阳变电站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是贵州省西电东送主通道、500千伏息烽变电站至扎佐变电站220千伏Ⅰ回输电线路是供息烽和修文县区域用电的主要电力输送通道,都是贵州电网重点运行的关键线路。上述两条线路在建成投运前,就对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进行砍伐,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款。2016年06月,原告在线路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该线路通道下方存在大量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该树障现为被告所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方案,被告均不配合。因被告园林区域内树障迟迟无法清除,现已严重影响西电东送主通道的安全运行和修文县区域供电安全,存在大面积停电的事故风险,已成为区域性安全用电的重大隐患。该处树障极易造成线路跳闸,引发森林大火,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态万分危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利益及社会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设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500千伏烽贵Ⅱ回线、220千伏烽扎Ⅰ回线线路通道下方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的全部树林。
被告贵州广宇园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贵阳市区域内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案件,均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集中管辖。所谓环境保护案件是指,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而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及环城林带的环境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的案件(其中包括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因上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产生的相关执行案件等五类案件。本案中,原告诉请砍伐大量树林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属于环境保护案件,应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