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萍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海萍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小企业创业园配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67269。
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西侧****(原卫生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0221692825053R。
被执行人华东师范大学芜湖外国语学校,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中路社会信用代码:52340200MJB072708G。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海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师范大学芜湖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协助义务单位芜湖市教育局送达扣留提取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工程款72764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8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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