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21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64号院6号楼1层4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121民初117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