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来,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泰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纳,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静
审判员  周纬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