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美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东方美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466号 原告:**,住天水市。 被告:甘肃东方美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方美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12.5元,退还**12.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炜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