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2民初1274号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九村镇龙潭村委会干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597129076M。
法定代表人:李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文,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商业物业*幢*座*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62303U。
法定代表人:李之景。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264元(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632元),撤诉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溥喜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