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77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表:翟喜宾,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中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婕,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商业物业1幢B座702、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之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62303U。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7×××06)的存款777238.86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7×××06)的存款777238.86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