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12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元,由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法官助理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