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2568号
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于传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泉隐,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值1010004.14元的财产,并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125003901431078226,保险金额1010004.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值1010004.14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侠
人民陪审员  齐 佳
人民陪审员  刘玉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