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4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东园小区C-甲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7330245。
法定代表人:武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民终5472号,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蓓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