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6188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刘珍,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陈祖义,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刘应定,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列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义(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187912。

上列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中菊(一般授权代理),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13012110731。

被告: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东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7330245。

法定代表人:武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15905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晨(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1098923。

原告***、***、刘珍、陈祖义、刘应定与被告贵州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珍、陈祖义、刘应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珍、陈祖义、刘应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珍、陈祖义、刘应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珍、陈祖义、刘应定负担。

审判员  王芹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