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8)湘07司惩复7号
复议申请人: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66-68号(东晟文化公馆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石朝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电器)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源法院)(2017)湘0725司惩664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华星电器提出:请求撤销桃源法院(2017)湘0725司惩664号决定。事实和理由:桃源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华星电器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将任某1在该公司2018年的租金40万元予以冻结。但此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陵法院)就文竹与任某1等诉前保全一案,已于2017年7月裁定查封、冻结了该租金。2017年11月,常德仲裁委员会又就该案作出仲裁调解,确认任某1在付清文竹530万元之日前产生的该房屋租金归文竹所有。因此,华星电器将租金支付给文竹具有法律依据,主观上并无拒不执行桃源法院协助执行义务的故意。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武陵法院就文竹与任某1、任某2、常德市市场建设开发中心、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肖某诉前保全一案,作出(2017)湘0702执保322号执行裁定,裁令:查封、冻结任某1、任某2、常德市市场建设开发中心、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肖某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随后,武陵法院向华星电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冻结任某1在该公司的租金。
同时,桃源法院就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1、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725执664号之一执行裁定,将任某1在华星电器2018年租赁费40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11月14日,桃源法院向华星电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执行该事项。
2017年11月1日,常德仲裁委员会就文竹与任某1、任某2、常德市市场建设开发中心、常德市政源拍卖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常仲调字第496号调解书,确认任某1支付文竹购房款本金余额232万元,违约金298万元,共计530万元…,在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前产生的房屋租金归文竹所有。
2017年12月20日,桃源法院作出(2017)湘0725执664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任某1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天德大厦A栋2楼1号、B栋2楼1号商铺(华星电器租赁房产)作价1520万元,交付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141.76747万元。该商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该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1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文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2018年2月,华星电器向文竹给付租金40万元。
2018年5月24日,桃源法院作出(2017)湘0725司惩664号决定,查明华星电器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华星电器罚款40万元。华星电器不服,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华星电器与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华星电器继续租赁该天德大厦A栋2楼1号、B栋2楼1号商铺,并以给付当年租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予以罚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该单位拒不协助执行义务,本案中,华星电器主观上并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的故意,事后也积极的与租赁房屋新的产权人协商并达成租赁协议,故华星电器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司惩664号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