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申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66-68号(**文化公馆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电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提出,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对其自身无法收集的主要证据经其申请未调查收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其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五、六项及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2021)湘07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
事实与理由:1、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认定***入职时间错误。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有关***入职时间的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认定***与华星电器公司用工类型、合同关系、工伤待遇等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错误。4、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于华星电器公司的过错,其未依法终止与***的劳动关系,使***不能复工,劳动关系存续。故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当支付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止。此外,***还提出,本案开庭审案法官与判决书署名主审法官不一致,一案出现两个主审法官。
华星电器公司答辩称:1、《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系华星电器公司为协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以事实为依据草拟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双方并未就该协议达成一致,故该协议不属于新证据。2、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法院调取其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入职时间并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多少,也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应当调取的证据。3、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与华星电器公司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认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且开庭当日确系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参与整个庭审诉讼,并非开庭当日更换主审法官,因此本案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4、原审并未漏判停工期工资。原审判决第一项即判决华星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19464元,因此原审没有漏判诉讼请求的事实。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组织召开了有本案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其申请再审的新证据:1、《常德市武陵区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拟证明华星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2、《2013、2014年华星电器安装工工资表》,拟证明2013、2014年***即在为华星电器公司工作,原审认定***入职时间错误。华星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即代理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提交的证据1系华星公司为了协助***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而草拟。
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1系华星电器公司为了协助***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而出具或草拟,后因双方就合同解除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提交的文稿,该组证据虽系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取得,但关于***与华星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经经生效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2,虽系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但因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华星电器公司出具的微信聊天截图,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
另查明,华星电器公司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其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常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常人社[2017]1-30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常人社[2017]1-30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1日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关于***自事故发生后至其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经济损失情况,根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在此期间共住院42天,损失共199313.32元(包括医疗费41380.78元、门诊费6299.54元、后续治疗费9200元等),上述损失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全部予以赔偿。
还查明,根据原审法院庭审录像截图显示,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法官全程参与庭审,本案无临时更换主审法官且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
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仅就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进行审查。
一、关于***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事由。经查,***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常德市武陵区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虽属庭审结束后取得的证据,但关于***与华星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经经生效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其提交的《2013年、2014年华星电器安装工工资表》,虽然其逾期提交的理由成立,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但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入职劳动时间长短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申请人的该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申请再审称“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的再审事由。经查,***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向华星电器公司调查收集关于其入职时间的证据材料,原审承办法官于2021年10月29日上午举行的庭审中当庭询问华星电器公司,***入职时间及有无工资流水证明,并责令华星电器公司庭后提交类似工资发放记录资料。华星电器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按要求向法院递交相关记录资料。原审法院根据***的申请,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故***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再审期间,***主张用人单位华星电器公司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由其本人自行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鉴定费、后续医疗费差额应由华星电器公司负担,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原审适用该《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本案错误。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由用人单位负担。《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华星电器已经为***参加工伤保险,且该项费用发生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故该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关于医疗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承担医疗费的最终责任人为第三人,且医疗费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人民法院对于***的后续治疗费已经作出判决,对后续治疗费存在的差额,***应当先向第三人主张,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故***直接要求华星电器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还主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的问题,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错误,应适用该法的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与华星电器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故***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再审事由。再审审查期间,***提出原审酌定其享受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漏判其诉讼请求,经查,***起诉时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为233877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伤残情况,考虑***手术住院及出院医嘱等情况,酌定***享受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结合其月平均工资低于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其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其工资标准,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华星电器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19464元并无不当,原审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未予全部支持,并非遗漏诉讼请求,故***的该再审事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还提出本案一审开庭时审案法官与判决书署名主审法官不一致,一案出现两个主审法官。经查,根据原审法院庭审录像截图显示,2021年10月29日本案开庭审理中,审判长***法官全程参与庭审,本案不存在临时更换主审法官且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五、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砾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