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2民初4903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并案原告):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66-68号(**文化公馆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电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将在后立案的华星电器公司起诉***的(2021)湘0702民初5032号劳动争议纠纷并 2 入本案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星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并案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2570元【330(天)*129(日工资)】;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89010元【11.5(月)*30天*129(日工资)*2倍】;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016年8月28日-2021年5月10日)233877元【1813(天)*129(日工资)】;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273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16208.25元;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营养费5000元;7、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交通费247元;8、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80元【52(天)*40(元)】;9、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30元【9(月)*3870(月工资)】;10、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960元【8(月)*3870(月工资)】;1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960元【8(月)*3870(月工资)】;1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11年的补偿金44505元【11.5(月)*3870(月工资)】;1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营养费5000元;1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1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1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代理费16000元;16、被告负担一、二、再审诉讼费150元;17、 3 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合计560070.25元。 被告华星电器公司(并案原告)答辩称:1、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华星电器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为***购买工伤保险,因为***不提交相关材料,一直未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间应当按照4个月计算,被答辩人系非全日制用工,被答辩人受伤后就没有再上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不该支付。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住院期间不能自理,医疗费及二期手术费已经得到支付,医疗费差额部分应当找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找工伤保险金支付,营养费及交通费没有在工伤待遇范围内,不应当支付;鉴定费应当由工伤保险金支付,代理费没有实际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并案原告华星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4866元以及无需支付期间的护理费827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并案被告***答辩称:1、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4866元的问题,答辩人实际误工时间为240天,误工费应为30960元,此裁决书的裁决少了11496元,按被答辩人的诉请要求再减少4866元言之无据,也无理;2、关于答辩人的护理费8273元的问题,***定答辩人的护理时间为90 4 天,答辩人一直都是妻子护理,其妻子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55元,折合日工资为186.44元,因此,被答辩人支付护理费8273元理所当然;3、关于答辩人入职时间的问题,答辩人实际入职时间是2010年3月。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4年1月进入华星电器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期间华星电器公司为***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领取工资5000元,2015年领取工资10000元,2016年领取工资10500元。2016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再未到华星电器公司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6年8月28日,***到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1天;2016年8月29日,进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9日出院,住院4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月”;2020年9月8日,***进入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20年9月18日出院,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全休三月”。2020年2月21日,***所受事故伤害经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10日,***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1年7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8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6208.25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5 住院期间护理费8273元;5、本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交通费247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80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营养费500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30000元;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营养费5000元。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仲字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华星电器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壹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9464.00);二、华星电器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捌仟贰佰柒拾叁元整(¥8273.00);三、华星电器公司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伍佰贰拾元整(¥520.00);四、华星电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9464.00);五、驳回***要求华星电器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华星电器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7年8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94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400元。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 6 (2017)***仲字13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与华星电器公司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与华星电器在收到该裁决书后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损失共199313.32元(包括医疗费41380.78元、门诊费6299.54元、后续治疗费9200元等),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2021)***仲字212号仲裁裁决书、(2017)***仲字133号仲裁裁决书、(2017)湘07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认为其入职时间为2010年3月,其提交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保险方案》中记载的是“美的销售工伤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方案”、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抄件)”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单位名称为“武陵区华鑫家电维修服务部”,而其提交的购买空调的发票与华星电器公司登记的安装人不相符,故***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仲字13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与华星电器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在工作时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华星电器公司为***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根据***伤残情况,综合***手术住院及出院医嘱等情况,本院酌定***享受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的工资并非按月发放,且依据***领取的工资数额折算,其月平均工资低于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即2433元/月(4055元/月×60%)。故本院按受伤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为***的工资标准。华星电器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19464元(2433元/月×8个月)。华星电器主张***自2018年与常德市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华星电器只按照4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常德市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向华星电器公司主张工伤保 8 险待遇。故华星电器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医疗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承担医疗费的最终责任人为第三人,且医疗费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人民法院对于***的后续治疗费已经作出判决,对后续治疗费存在的差额,***应当先向第三人主张,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故***直接要求华星电器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确认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根据***的出院情况记载,没有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但华星电器作 9 为用人单位应当负责***住院期间的护理,故华星电器应当支付***护理费9695元(4055元/月÷21.75天×52天),***主张8273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华星电器虽然为***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常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华星电器负担,故华星电器应当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520元(10元/天×52天)。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 10 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要求华星电器支付该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华星电器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464元(2433元/月×8个月)。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就医均在常德市即统筹地区内,故其交通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问题。《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华星电器已经为***参加工伤保险,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要求华星电器支付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代理费的问题。营养费、代理费未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1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与华星电器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9464元; 二、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273元; 三、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20元; 四、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464元; 12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元,并案(2021)湘0702民初5052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2000元,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贺 鸣 书 记 员  *** 1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 14 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15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 16 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法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 17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