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行申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业文,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小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兵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