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247号
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瑞,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璠,四川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严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素萍,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贾廷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6元,由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