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535号
原告: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猛,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妤,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
原告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金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