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480号
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324384XQ。
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
被告:**全,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撤诉,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君理
书 记 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