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685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28室。
法定代表人:姚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邢金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佳
书 记 员 徐利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