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广通建设公司偿还借贷本金2755898元及利息2237545.89元,共计4993443.89元。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广通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广通建设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信息、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住所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房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余额较少,暂未予划拨;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解放中路碧水花园二区1单元6楼9号房屋[权证号/合同号:川(2016)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001786号]、江油市城区解放中路北段太白公寓1栋1楼23号[权证号/合同号:川(2016)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004815号]共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其名下财产已被江油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故上述不动产本案中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2755898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广通建设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1)川079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9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金廷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