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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创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3608号
原告: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高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峰,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创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伍智濂,职务董事。
原告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创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8年1月24日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建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