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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3514号 原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19幢(1号楼)501G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