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78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被告: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紫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枞阳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银塘东路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王志彬,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枞阳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枞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枞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枞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的起诉申请。

审判员  汪华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吴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